2008年2月22日

陳冠希透過律師警告:未經許可禁發表

陳冠希昨午打破沉默,承認床照是其私人照片後,隨即透過律師行向各大傳媒發出新聞稿,強調自己是版權擁有人,提醒傳媒未經其許可,發表、複製或散布照片,即屬違法,又指會保留一切權利。陳的舉動似乎顯示在事件中他已沒有刑責,但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法例,任何人包括拍攝者,若曾發布淫褻照片,均須負上刑責,故除非陳向警方交出其電腦,證實其未發放該等照片,否則他尚未算「甩難」。

新聞稿

二00八年二月廿十一日
致 :
傳媒人士
侵犯照片版權

本律師行代表之當事人陳冠希先生(“陳先生”),乃一系列載有其本人及其女性朋友之
親密照片及影像(“該些照片)的版權擁有人,陳先生就其對該些照片的法律權利尋求本
行的法律意見。

如已廣泛報導,該些照片相信是從陳先生處盜取,並在沒有他的特許或同意下由某些非
法管有該些照片的人或人士分批發放在互聯網上。該些照片先前從未以任何形式向公眾
提供。該些照片的性質及其發表情況無疑表明它們是專利材料,受到,
除其他事物外,
知識產權權利所保障;而在沒有其權利擁有人的特許或同意下發表、複製或散佈該些照
片是不合法的。

自2008年1月28日起,大量該些照片顯然被傳媒下載及在報紙及雜誌上發表。

下載每張該些照片,如同以數碼或任何其他形式儲存它們一樣,俱為版權條例第22條所
禁止的侵犯版權行為。即使有沒有編改其部分,複製及發放它們的複製本給公眾俱構成
更加嚴重的侵犯版權行為,造成對本行當事人及有關人士極大的傷害。

陳先生所獲得的法律意見是傳媒利用該些照片所作的用途已遠超越版權條例所容許用作
任何用途的合理處理。儘管本行當事人經2008年2月4日發放的錄影片段向公眾作出呼
籲,進一步不合法複製及發放該些照片的情況仍然持續,因而對所有有關人士造成進一
步的嚴重傷害。

如閣下曾在閣下的報紙或雜誌發表該些照片,或有意圖進行這些行為,陳先生呼籲閣下
作出正確判斷立即停止在閣下之出版物或任何其他之出版物或以任何方式發表及散佈該
些照片的複製本。陳先生已向其法律代表發出指示,採取所有在他能力權限內有需要採
取的法律行動以保障所有被這不幸事件所影響的受害者的利益。

與此同時,陳冠希先生表明保留在此事上的一切權利。

陳冠希先生代表律師
胡關李羅律師行

香港灣仔港灣道30號新鴻基中心28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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